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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43929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3-08-31 |
| 發文機關:壺關縣鄉村振興局 | 主題詞: |
| 標題:壺關縣2023年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推進鄉村振興調整方案 | |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成文時間:2023-08-31 |
根據財政部《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晉財農〔2021〕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統籌整合資金范圍
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資金范圍包括中央、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涉農資金。
(一)中央資金范圍是(財農〔2021〕22號)文件中的16類;
(二)省級資金范圍是(晉財農〔2021〕56號)文件中9類;
(三)市級范圍根據市級的統籌精神進行統籌;
(四)我縣結合實際安排的縣級銜接資金。
二、統籌整合資金規模
截至目前,上級下達列入整合范圍用于鄉村振興資金規模33293.6785萬元。其中:銜接資金24693.04萬元,包括中央銜接資金12127萬元,省級銜接資金5110.8萬元,市級銜接資金2573.24萬元,縣級預算安排銜接資金4882萬元;其他財政資金8600.6385萬元,包括中央資金5281.3885萬元,省級資金2811.2萬元,市級資金508.05萬元。
三、資金安排情況
2023我縣繼續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目標任務,結合資金規模,將2023年我縣統籌整合資金投向做如下分配:
(一)水利項目
安排資金3547.4萬元,對相關行政村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由縣水利局和所涉鄉鎮政府、行政村負責實施,年內完成。
(二)交通項目
安排資金786萬元,對行政村道路改造、維修、維護,由縣交通運輸局和所涉鄉鎮政府、行政村負責實施,年內完成。
(三)產業扶持和鄉村振興項目
繼續實施《壺關縣脫貧攻堅產業扶貧政策》,預安排資金24319.05萬元,按照政策規定的扶持標準對旱地蔬菜、中藥材、畜禽養殖、精品香菇、設施大棚、干果經濟林、高標準農田建設、立體生態旅游帶、油用牡丹、孝親敬老、穩崗補貼、一次性交通補貼、庭院經濟、鄉村示范項目、扶貧產業園區、扶貧車間、合作社、農產品加工、銷售幫扶等項目進行補貼。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林業局、現代農業發展中心負責驗收兌現。
(四)易地搬遷后續扶持項目
安排資金1000萬元,用于易地搬遷后續扶持,由縣鄉村振興局指導,各鄉鎮政府和相關行政村實施,年內完成。
(五)以工代賑項目
安排資金282萬元,用于以工代賑項目,項目由縣發改和科技局以及相關鄉鎮實施,年內完成。
(六)少數民族村提升項目
安排扶持少數民族方向資金79萬元,用于龍泉鎮兩個少數民族村實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行政村負責實施,有關鄉鎮負責驗收,年底前完成。
(七)金融幫扶項目
安排資金400萬元,用于金融幫扶貸款貼息項目,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實施,年內完成。
(八)雨露計劃項目
安排資金627萬元實施雨露計劃,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實施,年底前完成。
(九)技能培訓項目
安排資金169.24萬元,用于技能培訓項目。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實施,年底前完成。
(十)農村人居環境改善項目
安排資金2000萬元,用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項目建設。由相關行政村負責實施,有關鄉鎮負責驗收,年底前完成。
(十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
安排資金83.9885萬元,用于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建設。由住建局負責驗收,年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協調機制
在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健全財政、鄉村振興部門與涉農資金主管部門之間的資金統籌安排機制、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領導組會議制度,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負其責、上下齊抓的工作局面。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行動的所有涉農項目資金,都要通過領導組會議通報相關情況,研究政策措施,統籌安排資金,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績效考核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扶貧項目績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35號)要求,把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各類財政資金全部納入績效管理范圍。按照“指標科學、程序規范、結果可用”的思路,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績效考核指標,對整合涉農項目資金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績效綜合考評,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涉農資金整合單位和實施鄉鎮年終考核依據,對考評結果較差的鄉鎮將扣減下年資金分配指標。
(三)明確主體責任
統籌整合資金支持的項目,要明確實施主體與監管服務主體,保證項目高效、有序推進。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要對相關部門資金整合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分階段督查,對規避資金整合,不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規劃分配項目資金的單位要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對違規操作、項目推進緩慢、推諉扯皮的部門和鄉鎮、村要及時進行問責,限期整改,確保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