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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49491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4-11-22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壺關縣煙草專賣局 | 主題詞: |
| 標題:壺關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 |
| 主題分類:其它 | 成文時間:2024-11-08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適應國家簡政放權要求,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人民群眾、服務人民群眾為根本,科學論證,合理布局,進一步增強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斷提高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社會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長治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以及壺關縣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長治市壺關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長治市壺關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嚴格遵循本規劃,并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社會形勢、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的變化,長治市壺關縣煙草專賣局可對局部區域零售點布局進行調整,并公告實施。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本規劃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保證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零售點布局規劃經過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依法履行聽證、備案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示,并向社會公布,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并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以外增設不合法、不合規的附加條件,確保規劃內容合法。
(二)科學規劃原則。本規劃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單元為基準,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人口數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預測發展趨勢,合理測算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既便于消費者購買,又保護卷煙零售戶經營利益,限制零售點之間無序競爭。
(三)服務社會原則。本規劃以服務社會穩定為主,以便利消費者購買、滿足消費者需要、避免過度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統籌考慮控煙履約、未成年人保護、便利消費者和零售戶經營利益等因素,關注民生,服務就業與穩定,對社會弱勢群體予以重點幫扶和政策傾斜,不斷提升行政服務效能,方便群眾辦事。
(四)均衡發展原則。本規劃認真研究壺關轄區內人民政府關于城建的具體規定,適應城鎮化建設和人口遷移等新形勢,堅持均衡發展,動態管理,保持零售點數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零售點分布與卷煙市場區位相協調。后續將要適時評估本規劃的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劃及時作出調整,公布后實施。
(五)受理在先原則。對在有數量限制區域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的情況下,因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限制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六)尊重歷史原則。本規劃只針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已經存在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主體條件 ?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為準。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為準。
第七條 經營場所條件
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且應為使用磚、木、鋼結構材料筑成的獨立門面。
第四章??合理布局標準
第八條 ?零售點設置的間距和數量規劃
(一)壺關區域內所有街、道、路、巷卷煙零售點的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含50米)。
(二)各封閉式居民小區或單位生活小區按照居民戶數標準設置零售點,100戶以下設置1個零售點;100戶以上的,每超過1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居民小區內部設置卷煙零售點,間距不得小于50米(含50米);毗鄰街道的小區門面,如門面朝向小區內經營的,依照小區內零售點設置標準辦理;門面朝向小區外經營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間距標準辦理;貫通小區和街道經營的門面,按所在街道地域間距標準辦理。居民住宅區的戶數參考物業管理部門等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計算。
(三)工業(企業)園區內職工人數500人以上的園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再增設一個零售點,職工人數以工業(企業)園區提供的相關數據為準。
(四)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綜合性(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內部,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每20戶可設置一個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含50米),設置總數最多不超過5戶。若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不足20戶,只可設置一個零售點;
市場外圍臨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 ?????
(五)農村100戶(300人)以下的行政村設零售點不超過1個,100戶(3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超過100戶(3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100戶或300人條件滿足其1即可,以政府網站對外公布數據或村委會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六)汽車站、火車站候車大廳設零售點不超過1個、旅游景點內設零售點不超過2個,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含50米)。
(七)在以上相對封閉區域內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按街、道、路、巷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 ?
第九條 ?不予發證的情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創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要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指經營場所是可變動或移動的。如:流動攤點(車、棚)、流動車輛、臨時建筑物、報刊亭等。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指經營場所與住所混同或經營場所與住所相連。認定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申請人承諾,現場核實確認等方式進行。以下兩種情況應認定為經營場所:一是該場所僅為經營人員看門時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經營,在經營時間應當認定屬于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二是住所與經營場所連接,在農村表現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間有門相連,在城鎮表現為一樓經營二樓住宿生活。此種“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現象應認定為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但必須在實地核查和測量營業面積時詳細標明具體位置和面積,配備圖示,申請人自愿簽字確認。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指經營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護單位及國家命令禁帶火種的區域等場所,但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點)、加氣站(點)的便利店除外。
(三)經營模式方面。
1、采取自動售貨裝置銷售煙草制品的,包括自動售貨機(柜)、抓煙機、電玩游戲機或其他自動售貨裝置等;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包括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或其他電商渠道、平臺等;
3、通過游戲、抽獎等方式開展以卷煙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中心50米為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2、經營場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如:黨政機關內部、街道辦事處內部、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部、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
3、同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 ?????
4、經營母嬰用品、文具玩具、游樂場所、兒童樂園、托幼機構(含幼兒園)、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室)、美術館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服務的區域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
(五)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煙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不受布局標準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發證情形的,在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可以不受間距、總量標準限制。
(一)營業面積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賓館、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購物中心(離未成年人娛樂設施50米之外)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餐飲娛樂場所內,有需要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應當設置相對獨立的商品展賣場所,可設置 1 個零售點;
(二)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導致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無法繼續經營,需要在原發證主體所轄區域內重新選址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三)對組織形式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因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繼續經營,需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但仍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繼續經營,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后,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傷殘軍人、軍烈屬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提交資料受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可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六)持有1-2級殘疾證,1-3級傷殘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資料受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可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適度放寬間距標準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發證情形的,在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可以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限同一對象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因素導致原有經營場所無法繼續經營的,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址后,提出變更申請的,經轄區煙草專賣局調查屬實的,可適當放寬間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 50%;
(二)經營地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周邊 50 米以內的持證經營戶,主動申請歇業后在原發證主體所轄區域內另選新址經營,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適當放寬間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三)未就業的退伍軍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要提供退伍證及未就業證明,可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四)持有四級至十級殘疾證、傷殘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可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五)以“品牌連鎖便利店”為由申請減免距離標準限制的,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要求,需持有35類“商標注冊證”和“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并達到“六統一”(即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的便利店)要求。經縣級局審核,并向市局備案后,方可納入“品牌連鎖便利店”范圍。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點總數限制的區域,按照總量控制規定戶數執行。
第十二條 ?特殊情形
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修理修配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無營銷互補關系的主體經營場所與最近參照點間距距離不得低于300米。
第十三條??實地核查方法
????實地核查測量參照2024年8月15日長治市煙草專賣局下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實地核查標準》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對本意見出臺前已經設立零售點,其經營主體、經營場所條件未發生改變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意見規定的不予發證情形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
第十五條 ?對適用“不受布局標準限制的情形”和“適度放寬標準的情形”的申請人審批發證時,要嚴格把關,加強法制審查,并向周邊最近持證戶做好解釋說明,保護相關方利益。
第十六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規劃受間距或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本規劃中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已向教育部門備案的公立、私立幼兒園。進出通道口指提供各類人員進出校園的所有通道,含正門、邊門、側門、后門等,周邊是指以進出通道口中心50米為半徑的范圍區域。
第十八條??本規劃中的零售業態參照國標《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通知》(國煙法〔2005〕845 號)所規定的零售業態標準核定。
第十九條 ?本規劃中的“以上”“以內”“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 ?在合理布局規劃運行過程中,當制定合理布局規劃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卷煙市場實際情況發生改變時,規劃制定機關應當對合理布局規劃內容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依法公布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壺關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劃經壺關縣政府網站對外公布之日起實施,2023年3月14日制定的《壺關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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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壺關縣煙草專賣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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