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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2266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5-08-26 |
| 發文機關:壺關縣司法局 | 主題詞: |
| 標題:壺關縣司法局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匯總表 | |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時間:2025-08-26 |
| 序號 | 權力 名稱 |
實? 施?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行政檢查主體 | 備注 |
| 1 | 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
社會組織 公民 |
壺關縣司法局 | |
| 2 | 對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法律】《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
社會組織 | 壺關縣司法局 | |
| 3 | 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法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公民 | 壺關縣司法局 | |
| 4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法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 社會組織 | 壺關縣司法局 | |
| 5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法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 公民 | 壺關縣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