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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2-30513 | |
| 發文字號:壺政辦發〔2022〕5號 | 發布日期:2022-05-25 |
| 發文機關:壺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壺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 |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成文時間:2022-05-20 |
圖文解讀:《壺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壺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20〕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款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在冊農村居民。補貼對象年齡及個人基本情況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各鄉鎮政府應指導村(居)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審核后統一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一)失地范圍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
2、失去部分土地的或不達全部失地條件的,按照失地比例進行養老保險補貼資金。
計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積÷二輪承包時的面積(尾數保留兩位小數)×100%。
3、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養老保險補貼分段累計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不得重復享受補貼政策。
4、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
(二)補貼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由于并戶、分戶、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員變動的,補貼對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當天的在冊農村居民為準。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不納入補貼范圍)。首先確定保障人數,根據保障人數測算補貼資金。隨后,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補貼對象人數≥保障人數)及補貼金額。原則上向年齡偏大及特困人員予以傾斜,或本村(居)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冊農村居民平均分配。
計算方法:
保障人數=本次所征集體農用地面積÷(二輪承包時農用地總面積÷符合參保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尾數四舍五入)。
若有特殊情況,保障人數的測算辦法,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
三、籌集標準及管理
(一)籌資標準
1、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縣財政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縣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對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應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籌資標準為保障人數乘以全縣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
(二)資金管理
1、屬單獨選址項目的,在征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預存入縣財政開設的被征地養老保險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自然資源局要及時函告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縣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多余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原渠道退還。
2、屬分批次項目的,在征地報批前,由縣財政交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預存入縣財政開設的被征地養老保險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自然資源局要及時函告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縣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與縣財政據實結算,多余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原渠道退還。
3、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還。
4、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提請縣財政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被征地養老保險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計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原則上按以下規定執行。
1、依據晉政辦發〔2009〕72號文件以畝產值5倍征收的社會保障費用作為預存款處理。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礎上,由縣財政加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從當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優先支付。
3、用地單位沒有足額交納社會保障費用的,由縣政府負責征收補齊。
4、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全縣各征地項目政策落實所需社保補貼花名表、協議書及相關資料由項目所在鄉鎮組織各村(居)進行完善,必須準確無誤,經縣自然資源局對當年被征土地面積進行核實后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縣財政加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標準為:項目征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上一年度城市最低生活月標準的139倍乘以失地比例。
6、補貼對象死亡或者已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由親屬或本人提出申請,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結算清其補貼資金。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項目用地(不含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均應按照本意見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三)過渡期間(2019年1月31日至本意見實施之日)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若已經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意見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則按本意見執行。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成立壺關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自然資源、人社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成員為縣發改和科技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局、縣醫保局、縣現代農業發展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鄉鎮長。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人社局局長兼任。
(二)落實工作職責
各職能部門要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初審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項目或批次征地面積的審核;縣財政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經費;縣現代農業發展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等事項的變更;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及身份的確認;縣民政局負責提供我縣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社保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事項。
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的復核與最終確認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會議紀要中要予以確認和說明。
(三)堅持“先保后征”
縣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以及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縣自然資源局不予組卷上報,不予實施供地;按城改政策執行的項目用地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及時組卷上報。
本實施意見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5年。如國家及省、市政府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按國家及省、市政府新的規定執行。
???????????????????????????????????????????????????????????????? 壺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