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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20-28285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1-08-30 |
| 發文機關:住建局 | 主題詞:保障房 |
| 標題: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辦法 | |
| 主題分類:其它 | 成文時間:2021-08-3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購買(租賃)程序,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組織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滿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者無住房的家庭。?
第四條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亦可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購買本單位、本系統集資建房的,不得再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各市、縣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制定并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應當遵循供應標準公正、供應程序公開、配售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街道辦事處上報資料,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資格。?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
監察機關負責復核投訴事項,監察審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機關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
人社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稅務機關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上年度的報稅、完稅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或者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證監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申報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貨信息的核實情況。?
保監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
銀監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存款賬戶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單位向民政等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核實和購買資格初審工作。?
第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工作的監督,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資格審查與登記?
第八條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當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到街道辦事處領取、填寫《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由戶主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復印件。?
第十條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證件與資料:?
(一)《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申請人婚姻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五)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專門的窗口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事宜。?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后2日內在受理單位公告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并加蓋原件審核章。采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審核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人口等相關證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并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等形式會同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報稅與完稅)、財產(車輛、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購買股票、基金、期貨、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具審核意見后,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進行聯合審查,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四條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牽頭,同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民政和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復核。復核工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輪候與配售(配租)?
第十七條輪候時間超過一年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供應住房前會同同級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擬供應對象是否符合供應條件進行復核。?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搖號方式確定購買(租賃)順序。?
采取搖號方式確定購買(租賃)順序,應當邀請監察機關、供應對象代表和媒體參與,公證機構公正,通過電視直播、網絡視頻播報等形式公開搖號全過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登記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租賃)對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租賃)。?
(一)無房戶;?
(二)危房住戶;?
(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圍內或者房屋已被征收處于過渡期內的。?
第二十條購買(租賃)順序確定后,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媒體公示確定購買(租賃)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條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標準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并與供應對象簽訂購買合同。?
申請部分購買、部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求狀況,按照核準的購買面積、租賃面積,與申請人簽訂部分購買、部分租賃協議,并提供相應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過程中,按已購買部分的價格購買承租部分。?
申請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求狀況,按照核準的租賃面積,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協議,予以配租經濟適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過程中,申請購買所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概況、購買(租賃)面積、產權份額、限制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申請人自動放棄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進入輪候程序,輪候順序排在同期輪候對象之后。?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當以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由市、縣人民政府綜合考慮區位、市場、供應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銷售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嚴格執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制度,向登記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定向銷(預)售,嚴禁采取團購、認購等方式變相銷(預)售。?
第二十三條購買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應當在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收購,收購價款可以沖抵經濟適用住房部分購房款。?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愿意購買的,可按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請購買所承租住房(租賃部分住房)。?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由購房人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份共有。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占購房時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計算,其他產權份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有。?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辦理權屬登記時,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載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有限產權及產權份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2011年6月11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需要轉讓的,可以由政府回購或者由購買人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和減免的各類收費,取得完全產權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
第二十七條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由政府強制回購(收回)。?
(一)已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
(二)在購買(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
(三)將所購買(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轉租)、出借的;?
(四)在所購買(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內從事經營活動的。?
政府回購(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租賃)。?
第二十八條對退出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在退出決定書面通知送達后5日內向作出退出決定的部門申訴,監察機關應牽頭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復核,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騙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騙購(騙租)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場價補足購房款,處置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經濟適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請、審核工作,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為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租賃)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經濟適用住房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存等工作。?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檔案包括:購買家庭匯總名單、文件、報表、圖冊等。?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檔案包括:申請人收入、財產及住房證明、審核記錄、登記及輪候記錄、購買合同等。?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購買(租賃)、交易等情況逐項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印發3個月內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