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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6911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5-10-22 |
| 發文機關:民政部 | 主題詞: |
| 標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流程 | |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成文時間:2025-10-22 |
(一)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無異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