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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9375 |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2025-11-24 |
| 發文機關:中國社會報 | 主題詞: |
| 標題: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 | |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成文時間:2025-11-24 |
近日,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加強和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指引》規定,養老機構應在民政部門公布的商業銀行名單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銀行開立唯一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預收的押金、會員費及按規定留存的風險保證金。賬戶開立、變更或撤銷后,養老機構須在7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報告,銀行則需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抄報金融監管部門。養老機構原則上應通過存管銀行收取押金和會員費。若通過其他支付方式或現金收取,須在當日或次日將資金存入專用賬戶。養老機構使用資金時,須向銀行提交支出申請并說明用途,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銀行審核符合規定后應及時辦理支出。對于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銀行可容缺辦理,養老機構須在7個工作日內補齊材料。
《指引》明確,符合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和相關規定應退費的,養老機構應及時向銀行提交退費申請,銀行核對后應在當日或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若賬戶撤銷后仍有余額,銀行可根據申請將剩余資金劃轉至養老機構基本賬戶。若賬戶出現大額、可疑、高風險或非指定用途交易,銀行不得辦理支出,并應向民政部門報告風險提示。涉及洗錢、非法集資等情形的,還需同步報告人民銀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等。省級民政和金融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大額交易標準。養老機構須確保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準確,不得利用銀行進行營銷宣傳。存管銀行須履行資金管理責任,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也不承擔養老機構行為的擔保或信用背書責任。銀行應開發賬戶管理系統,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對接,實時推送資金流動信息,并關閉網銀交易,所有交易須通過柜面或專用平臺進行。